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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被判刑!违规寄存进口冻带鱼致疫情传达

更新时间: 2023-12-13 作者:企业供求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揭露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波折感染病防治一案,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判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承租了坐落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及丰台区西南郊果品冷库的部分仓库。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自泰国等地进口冻带鱼寄存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内。入库前杨某某未向冷库提交货品核酸查验测验、消毒证明等资料,也未对货品及库内货架做消毒。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货品产地进行核实,未查验核酸查验测验、消毒证明,且在日常消杀过程中未对仓库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国产货品与进口货品分区寄存的规则。

  尔后,杨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应当分区寄存国产和进口货品,且西南郊果品冷库不允许寄存进口冷链食物的情况下,仍指派薛某某等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购买的标有国产公司字样的冻带鱼标签,并将冻带鱼寄存于西南郊果品冷库。

  2022年1至2月,本市房山区、丰台区相继呈现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其间薛某某为首发病例。经检测,杨某某承租的两处仓库内货品外包装及环境等多处点位显现新冠病毒阳性。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租借冷库违规寄存进口冷链食物,不光未向冷库提交货品核酸查验测验、消毒证明,也未对货品及货架做消毒,且将进口冷链货品与国产货品寄存在同一冷库中并指派别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国产标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防备操控组织按照感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办法,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达。

  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未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物产地等进行核对,未查验货品的核酸查验测验、消毒证明,未对库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进口货品分区寄存的规则,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防备操控组织按照感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办法,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达。

  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波折感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均是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应按照波折感染病防治罪科罪处分。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首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