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或租借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的物流公司以及向物流公司租借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的租借方
2.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同一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首要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备。
3.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4.物流公司的工作、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产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则的减税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施行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