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供求 > 产品求购
企业供求
联系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模式:
消费品 家居用品
产品求购

安徽神州通锦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寿县安丰镇分公司涉嫌出售劣药被罚款10000元

更新时间: 2024-09-28 作者:产品求购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安徽省寿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案子信息揭露表(寿市监处分〔2022〕10号)。触及

  2021年11月11日,寿县安丰商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日常监督查看时发现当事人运营场所“其他类用药”货架上的药品“牙痛药水”(出产企业名: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标准为每瓶装5毫升,产品批号:190801,出产日期:2019年8月1日,有用期至:2021年7月31日,同意证书:国药准字Z51021337)超越有用期。上述超越有用期的“牙痛药水”共3盒,与尚在有用期内的银黄胶囊(出产批号:201182,出产日期:2020年11月23日,有用期至2023年10月,同意文号:国药准字Z20055443)摆放在一处待售。当事人现场供给了上述“牙痛药水”的进货单据,但供给不出上述“牙痛药水”的出售记载。执法人员对上述“牙痛药水”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0年4月27日从安徽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购进数量为10盒,购进单价为6.22元/盒,价格为8元/盒。据当事人供给的上述药品的出售记载显现,至2021年7月31日,当事人共出售上述“牙痛药水”7盒。当事人称其运用的药品零售“才智脸”计算机体系在上述“牙痛药水”有用期前180天已预警。当事人在体系中解除了预警,可是对“牙痛药水”没有做下架处理,致使超越有用期的3盒“牙痛药水”仍与在有用期内的银黄胶囊等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运营的上述“牙痛药水”货值金额为24元,无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则,超越有用期的药品归于劣药。当事人出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榜首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予以处分。

  鉴于涉案药品为非处方药品,风险性低,且没有出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药品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关于“减轻行政处分”的景象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