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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福鼎市隆康药店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 2024-01-15 作者:产品求购

  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贰瓶西洋参粉。3、处以罚款3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根据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测验证,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答复,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陈列存放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当事人未留存头孢地尼分散片及甘草片的处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的规定;当事人未做药品陈列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全方位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比较久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的规定;当事人未做甘草片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有药品名称、制造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及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当事人未制定2022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及2023年培训计划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药品专业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及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有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的规定;该药店销售中药饮片不通过电脑系统的管控、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定期对陈列药品进行全方位检查养护等行为,说明该药店质量管理混乱,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的规定;该药店药品质量管理混乱,质量管理人员对此未加督促改进,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对福鼎市隆康药店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该药店在正常营业中,药店货架陈列着该药店日常销售的药品,执法人员在该药店经营场所内入口左手处三层架子及右手处玻璃药柜下方货架上发现2瓶世草堂西洋参粉均已于2022年8月17日超过保质期且摆放在货架销售。从现场检查情况和询问调查情况去看当事人将已超过有效期药品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客观存在,已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当事人对其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也予以确认。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世草堂西洋参粉瓶身标示如下:世草堂西洋参粉,生产厂商: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816,生产批号:20190801,保质期:36个月,执行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GMP认证号:AH20180482,药品生产许可证:皖20180482,功能与主治:补气养阴,清热生津,用于气虚阴亏、虚热烦倦、咳喘痰血、内热消渴、口燥咽干。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6号)及《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文件规定,西洋参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涉案西洋参粉属于食药同源类饮片,但涉案西洋参粉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公司制作,生产的全部过程执行GMP要求,按照《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标准做出厂检验,产品标签中体现该产品有“补气养阴,清热生津,用于气虚阴亏、虚热烦倦、咳喘痰血、内热消渴、口燥咽干”等疾病治疗作用,应当认定为药品。福鼎市隆康药店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从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黄芪等18种药品时,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赠送给其2瓶世草堂西洋参粉。上述西洋参粉的销售价为4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96元,截止被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来得到的。另查明,该药店存在以下几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1、药品阴凉区温湿度计显示阴凉区温度为22℃,未开启温度调控设备调节温度。2、该药店电脑系统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1月18日销售处方药头孢地尼分散片(生产厂商: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407)5盒,现场没办法提供处方笺或处方笺复印件。3、查阅该药店电脑系统陈列药品检查记录查询2022年1月1日至今的记录,未见药品陈列检查记录。4、查阅该药店电脑系统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未见中药饮片销售记录,抽查中药饮片“甘草片”(生产厂商:安徽康和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20613),2023年4月12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500g,检查时库存1157g,已销售343g,未见销售记录及留存处方或处方复印件。5、该药店没办法提供2022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及2023年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监管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减轻处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