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山西彩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6号向 8号果品保鲜库转运货物作业中,发生一起钢结构分层载重平台坍塌事故,导致4 人死亡、5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省主要领导格外的重视,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2022年10 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函,要求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经调查认定,山西彩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28”坍塌事 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查,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载重平台未按要求做正规设计和施工,钢结构分层载重平台的支撑立柱及横梁承载力不可以满足工况条件要求,货物堆放重量及作业人员身体重量远超于钢结构分层载重平台支撑立柱及横梁的承载力,致使钢 结构分层载重平台支撑立柱、主梁弯曲破坏,进而导致钢结构分层载重平台整体坍塌。
朱双贵,男,52 岁,山西彩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果疏保鲜库承载平台建设,未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入库作业过程中出现危险的情况后仍冒险组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钟健康,男,52 岁,山西彩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10% 股份)。明知果疏保鲜库承载平台建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放任该库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李三铖,男,50 岁,山西彩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10% 股份)。明知果疏保鲜库承载平台建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放任该库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元博,男,31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农科站负责人。作为属地农业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在 7 月中旬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正规 设计图纸,未及时制止违规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应负属地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仵彤,男,28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政府城建办负责人。作为负责属地城建服务工作的负责人,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属地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薛义倩,女,36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伍冢村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卿头镇包片包村工作职责》,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郭晓峰,男,37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作为一名分管农科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站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力,特别是7月中旬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设计图纸,未及时制止违规建设行为,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闫恒,男,31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原卿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城建工作)。督促相关站所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展鹏,男,36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不够,对属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该企业存在违规建设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邵新云,女,40 岁,党员,永济市卿头镇党委书记。作为镇党委书记,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不够,对该企业存在违规建设失察失管, 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聂鸿飞,男,45 岁,党员,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果业站站长。作为果蔬保鲜库行业安全直接负责人,对本职工作职责不清、思想认识不到位、推诿扯皮,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免职。
王建强,男,53 岁,党员,永济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安全的分管领导,督促相关股室(站)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力,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展红强,男,48 岁,党员,永济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负责果蔬保鲜库行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麻亚龙,男,46 岁,党员,永济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委办主任、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原永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期间,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全县果蔬仓储行业监督指导不力, 对果蔬仓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深不细,对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022 年10月3日7时30分左右,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在长期停工停产期间,临时雇佣当地村民在厂 区东南角封闭区域(原批准立项项目生产区域以外)非法建设马蹄窑(淘汰落后工艺设施)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33.1万元。
经调查认定,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10·3”坍塌事 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董养峰,男,48 岁,企业经营者。董养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临时雇佣当地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私挖乱建、非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淘汰落后工艺设施(马蹄窑);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备马蹄窑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未对马蹄窑建设施工中临时雇佣的当地村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事故直接责任。董养峰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卫明,男,32 岁,党员,万荣县自然资源局城镇中心所所长。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的违法占地行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巡查检查不深入,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经营者董养峰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私挖乱建,非法建设马蹄窑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青峰,男,45 岁,2015年至2018年任万荣县国土资源局西城中心所所长(辖区:里望乡、万泉乡、西村乡)。在2018年至2021年4月任万荣县自然资源局通化中心所所长(辖区:里望乡、南张乡、通化镇)期间,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的违法占地行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的违法占地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高志坚,男,45岁,万荣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作为执法队、监察股、中心所的分管领导,未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的违法占地行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城镇中心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张万艺,男,55 岁,党员,万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2013年至2021年 9月历任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和万荣县自然资源局班子成员,执法队队长,分管执法监察、中心所。任职期间未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 的违法占地行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的违法占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裴玉斌,男,55 岁,党员,万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12 月至2019年1月任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2月至今任万荣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未供即用的违法占地行为未整改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张崇楠,男,43 岁,党员,万荣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未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将万荣县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范畴,对属于“非金属矿物制造业”行业的万荣 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脱离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刘国荣,男,54 岁,党员,万荣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三股负责人。没做到检查全覆盖,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江,男,53 岁,党员,万荣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有一定的领 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薛锋,男,48 岁,党员,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有领导责任,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董泽其,男,46 岁,党员,万荣县里望乡北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22年9月29日对长期停工停产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检查时,对厂区内检查不细致,未发现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经营者董养峰在非生产区域私挖乱建,非法建设马蹄窑的行为,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史泽青,男,55 岁,党员,万荣县里望乡便民服务中心科员。2022年9月 29日对长期停工停产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检查时,对厂区内检查不细致,未发现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经营者董养峰在非生产区域私挖乱建,非法建设马蹄窑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属地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忠科,男,50 岁,党员,万荣县里望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环保、应急、能源、住建、土地、市场监管、统计工作。2022年9月29日,带队检查时,对厂区内检查 不细致,未发现万荣县里望北阳琉璃工艺厂经营者董养峰在非生产区域私挖乱建,非法建设马蹄窑的行为,负有属地管理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胡晓明,男,38 岁,党员,万荣县里望乡党委书记。 负有一定的属地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张阳,男,34 岁,党员,万荣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对万荣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未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世界晋商网